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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会人物|周健民委员谈水污染防治法修改

2017年03月24日13:41 

目前,全国人大正在网上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(草案)》以下简称“《修正案(草案)》”征求意见。据一位参与修法的人士透露,这部法律预计会在今年上半年修订完成。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,全国政协常委、江苏省政协副主席周健民向本报记者表示,《水污染防治法》作为单行法,应与《环境保护法》“保障公众健康”的立法目的一致,而《修正案(草案)》仅仅“保障饮用水安全”是不够的。

中国环境报:为什么立法目的要强调“保障公众健康”?

周健民:《修正案(草案)》把“保护水生态”作为目的之一,可以理解为水污染防治要保障水生态的稳定或者水生态的安全,这突出了对环境自身保护的要求,却没有专门强调对公共健康的保障,这将有可能导致在制度和措施设计方面忽视对公众健康的保障。因此,建议在立法目的条款中加上“保障公众健康”。

完善源头预防和风险控制

中国环境报:《修正案(草案)》增加了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、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、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。这些措施对源头预防水污染将起到积极作用,您认为还需要在哪些方面加以完善?

周健民:首先,建立健全水污染物名录制度。建议单独制定一条,明确国家建立健全水污染物名录制度,按照物理、化学、生物等属性对污染物进行分类,按照对环境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管理,具体名录另行制定。以便明晰禁止或者限制向水环境排放物质的范围,便于企业和公众遵守法律。

另外,现行《水污染防治法》和《修正案(草案)》都涉及技术的研究和使用,但是对技术的评估和风险控制未作规定,建议增加这方面内容。

做好部门协调、立法协调

中国环境报: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,涉及上下游、左右岸、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。您认为《修正案(草案)》在制度设计和与相关法律衔接方面还有什么地方需要完善?

周健民:一是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和协商机制。一方面是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协商和协调,需要在《水污染防治法》修订时明确和细化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责,明确不同部门对接的程序和协调措施,明确部门间信息交流程序,保障信息交流的及时、准确和充分。

另一方面是跨流域、跨行政区域内的协商和协调,需要明确水量水质冲突的化解、生态补偿的具体程序和措施,形成联防联控、流域共治、协同执法机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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